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蕭萬丁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被 告 蕭山和
何熹蘭
蕭貽菁
蕭貽真
蕭美珠
蕭玉花
蕭月葉
蕭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