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40號
SCDV,110,補,540,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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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李玟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兩造間簽訂「太陽光電能系
統統包工程合約書」第3條第4、5項、第9條第1項、第11條第5項
請求被告履行保固責任,將地址為台南市○○區○○路00號之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台南職業訓練場屋頂,如起訴狀附圖一
所示面積5,435.35平方公尺之範圍,修繕至不滲漏水程度,應查
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修繕上開範圍之工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
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定之,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
請同時具狀陳報:適於台南地區可鑑定漏水原因與修復方法或費
用之鑑定單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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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