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蕭雪琴
相 對 人 蕭振松
關 係 人 蕭瑞雲
蕭禮明 住新竹縣○○市○○○街○段000號七
樓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蕭振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蕭雪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蕭瑞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相對人殘障 手冊、東元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家屬同意書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鑑定 報告書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蕭振松因腦梗塞後 重度神經認知症(失智症)疾病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 對蕭振松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 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蕭振松之妹 蕭瑞雲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蕭振松之最 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