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106號
SCDV,110,監宣,106,2021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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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楊秋蓮

相 對 人 江榮珍

關 係 人 江榮鳳

江松德

江松興

江松海

江松滿

江秋瑩

江秋鈺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江榮珍(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楊秋蓮(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江榮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家屬同意書 、相對人之身心障礙證明、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 服務處鑑定報告書。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江榮珍於自小即 因腦性麻 痺等因素,致其對外界事物之知覺、理會、判斷 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均已嚴重受損,目前精神狀態已 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 聲請人之聲請對黃明廣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 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



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爰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江榮珍之兄江榮鳳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 人江榮珍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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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