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鄭秋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鄭振男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鄭振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000號4樓
之2)於民國110年3月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鄭秋美(地
址: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鄭振男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振男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