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湦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湦凱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994元整。(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
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
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51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9994元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
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2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
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維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359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994元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