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1號
SCDV,110,司,11,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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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俊宏即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
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公司所在地: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路○號)為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110 年3月8日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 定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聯華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 清冊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 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73號聲 報清算人事件、109年度司司字第57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 10度司司字第4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 。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聯華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為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 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之聯華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各 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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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