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34號
SCDV,109,訴,1034,202106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4號
反訴原告 黃心蘭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胡梅英胡錦堂胡靜雅間損害賠
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一)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123,000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1,887元。
(二)反訴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證物之繕本或影本,依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
出起訴狀及其附屬證物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備註 聲明一 250,000 550,000 聲明二 123,000 245,000 聲明三 132,000 250,000 聲明四 1,008,000 (24,000×42月) 民事訴訟法第77-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判決確定所需耗費之訴訟時間為3年6月(42個月)。據此計算反訴聲明四之權利存續期間為42個月。 聲明五 15,000 聲明六 1,550,000 合計 4,123,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