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396號
SCDV,109,監宣,396,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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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396號
110年度監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孫慧雅

孫明仁

相 對 人 孫戴瑞貞

關 係 人 孫紋雅

孫宏仁


孫文仁

孫慈雅

程序監理人 張宛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宛華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戴瑞貞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另行選定或改 定監護人事件、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及解任意定監護 人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 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戴瑞貞,為無意思能力之人, 有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函附之精神鑑定報 告書在卷足憑,是應受監護宣告人雖戴瑞貞無意思能力之人 ,雖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前段之規定,有程序能力, 惟本件關係人等對於相對人受監護宣告後之監護人人選多有 歧異,認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三、程序監理人應訪談相對人、所有關係人,提出報告建議監護 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人選,及相對人名下財產於受 監護宣告之後,應如何管理及支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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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