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26號
SCDV,109,司執消債清,26,2021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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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成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 ,如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 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 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 後,始得進行拍賣,其意旨雖非絕對不許對因繼承取得不動 產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惟須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 進行拍賣(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民事裁定、臺灣 高等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21號提案參照)。末按土 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 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 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 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 限不受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民國(下同)109年7月24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 議,又本院已於110年5月10日以新院嶽民寶109司執消債清2 6字第014894號函通知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債權人具狀表示債務人於98年尚有國泰人 壽保單遭強制執行扣押,且債務人所有新竹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路 000號(下稱系爭建物)坐落之基地,建物與坐落基地分開



變價是勢必會造成單一價值降低,況系爭建物為未辦保存登 記建物,未有坐落基地之權源,於法拍市場更乏人問津,故 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未用相同處分方法顯不合理,鈞院就系 爭房屋亦應要求債務人提出等價款新台幣(下同)1,520,00 0元,而非系爭土地提出等價款、系爭房屋進行拍賣云云。 惟查,債務人於本件清算程序開始時,名下確實僅有如附表 編號3之新光人壽保單乙節,有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次查,系爭土地原係被繼承人彭武壽 (於83年8月18日死亡)所有,嗣於於103年9月12日以登記 原因繼承,由債務人與彭成鵬彭成利彭成功彭金蘭彭金圓、彭馨儀登記為公同共有,又債務人對被繼承人彭武 壽之應繼分為7分之1(依債務人代理全體繼承人於103年間 向地政事務所為繼承登記所附繼承系統表推算)等情,有新 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19日新湖地登字第109000369 4號函所附之被繼承人彭武壽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系爭土地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是系爭土地如不經債務人提 出相當金額供分配,而經由本院以拍賣程序換價,則需先代 位債務人提起分割訴訟,將需另行擇管理人為之,而將徒增 程序費用及時間延宕,故經本院考量債務人就被繼承人彭武 壽之應繼分為7分之1、公同共有關係複雜分割不易等因素, 而認債務人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並依據應繼分比例提出等價 款27,000元供分配方式適宜。另系爭房屋部分,業據債務人 於110年4月21日具狀陳報因價值高達1,520,000元故無力籌 措等價款,復揆諸首揭說明可知,因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原 均屬債務人所有,故系爭房屋讓與他人後並不會造成系爭房 屋喪失其坐落基地之使用權源,從而本院逕就系爭房屋比照 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之方式進行變價,亦無不妥。綜上, 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附表: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債務人 彭成梓 編號 財產名稱 處分方法 1 土地: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按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189,000元並依據債務人應繼份比例計算所獲得清算價值新台幣27,000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價款,待不動產變賣完畢後連同拍賣價金一併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各債權人。 2 建物:新竹縣○○鄉○○村○○路000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以新台幣1,520,000元為底價進行變賣,惟六次變賣無人應買時終止變賣程序。 3 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新台幣132,814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價款,待不動產變賣完畢後連同拍賣價金一併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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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