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0年度,424號
SCDM,110,竹簡,424,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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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靜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3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靜怡犯竊盜罪,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滿貫大亨遊戲光碟4片、康乃馨寶貝天使潔膚濕巾及熊溫暖暖暖包各1包,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謝靜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科刑: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 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前 已有多次竊盜犯罪紀錄,仍不知悔改,再度為貪圖一己之 私,僅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 產權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實值非 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行竊手段尚稱平和, 兼衡其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 困及所竊取財物價值不高等一切情況,本院認為本件判「 被告拘役5日,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的話, 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以1千元折算1日」, 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三、沒收:
  查被告竊得被害人所管理之滿貫大亨遊戲光碟4片、康乃馨 寶貝天使潔膚濕巾及熊溫暖暖暖包各1包(價值共約新臺幣4 31元),雖未據扣案,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 法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845號
  被   告 謝靜怡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里0鄰○○路000             巷0號2樓之1
            居新竹市○區○○街00號3樓之A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靜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2月17日15時27 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城北門市店內,徒手 竊取副店長吳淑玉所管領之滿貫大亨遊戲光碟4片、康乃馨 寶貝天使潔膚濕巾1包、熊溫暖暖暖包1包(價值共新臺幣431 元)得手,旋即騎機車離去。嗣經吳淑玉發現物品遭竊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吳淑玉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靜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吳淑玉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警員偵查報告、遭 竊物品及監視器截圖照片、監視器光碟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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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