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逢軒
選任辯護人 林輝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7735號、第7756號、第7881號、第13464號)及移送併
案審理(109年度偵字第8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逢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應予更正或補充之部分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一)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如附 件二):
㈠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9關於「彰化縣和美分局大 霞派出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 大霞派出所」。
㈡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13關於「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重複記載1次,應予刪除。
㈢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19關於「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重複記載1次,應予刪除。 ㈣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關於「匯款時間」、「匯入金額」之記載 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㈤證據部分應補充「監視器畫面擷圖16張(見偵7735卷第14頁 至第15頁、偵7756卷第38頁至第43頁)」、「提款車手許逢 軒提款影像一覽表1份(見偵7881卷一第12頁至第23頁)」 、「許逢軒詐欺案車手提領一覽表1份(見偵7881卷一第24 頁至第26頁)」、「被告許逢軒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 院卷第129頁)」。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逢軒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 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公訴意旨原認被告 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附此敘明。又起訴書原記載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 ,附此敘明。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 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 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 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 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 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 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現今詐欺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 工亦甚縝密,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復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 ,防止遭查緝,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機房 管理、招募人員,至發送不實訊息或撥打電話假冒客服人員 、偵辦刑案之公務員、銀行人員或被害人親友實施詐騙、收 集取得或提供人頭帳戶、偽造文書資料、取贓分贓、上繳贓 款等各階段參與之人,均係詐欺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彼此 分工,均屬詐欺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本案被告擔任車手提 領及轉交入款帳戶內之款項,雖非詐欺取財行為之全程,然 其所參與之行為,仍為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 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均應 就詐欺取財犯行,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另案被告張泯桓(附 表編號9、11、12部分)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所 示各次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刑 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㈢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提領、轉交入款帳戶內款項之行為 ,分別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空,以相同方式,反 覆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 分割,在評價上,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論以接續犯。 ㈣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行為,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1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辯護人固建請本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然按,刑法 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 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學、經歷為大學肄業,入監 前從事夜市賣飲料及遊戲攤之工作,業據其陳述在案,顯見 其知曉如何藉由正當管道合法賺取金錢,且社會上賺取金錢 之正當管道甚多,卻仍為貪圖報酬而擔任詐欺集團之提領及 轉交贓款車手,共同詐騙他人財物獲取不法所得,其所為造 成無辜被害人受有鉅額財產損失,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非 輕微,觀其犯罪之情狀,實難認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憾,本院認 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未能思尋正 當途徑獲取所需,率而參與詐欺取財行為,獲取不法利益, 非但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與治安, 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均值非難;惟 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參酌其於集團內之分 工角色及重要性,並考量本件受損害之金額,暨被告自述大 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30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應就各共同正犯 實際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同正犯實際犯罪所得分別宣 告沒收,始符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至於共同正犯 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法院綜合卷 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
㈡經查,本件被告提領款項之報酬,為其所提領之詐欺贓款之1 .5%,而在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由另案 被告張泯桓所提領款項之部分,被告並無取得任何報酬,業 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29頁),故本件被告之犯罪 所得如下(均採無條件捨去法):
⒈附表編號1部分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7182元【被害 人黃凱琦之匯款金額為478835元,計算式:478835×1.5%≒ 7182】。
⒉附表編號2部分之犯罪所得為825元【被害人王子芸之匯款 金額為55612元,多於被告實際提領之55000元,以被告實
際提領之款項計算其報酬,計算式:55000×1.5%=825】。 ⒊附表編號3部分之犯罪所得為449元【被害人黃逸婷之匯款 金額為29985元,計算式:29985×1.5%≒449】。 ⒋附表編號4部分之犯罪所得為900元【被害人劉貞妙之匯款 金額為60000元,計算式:60000×1.5%=900】。 ⒌附表編號5部分之犯罪所得為600元【被害人黃悉雅之匯款 金額為40970元,多於被告實際提領之40000元,以被告實 際提領之款項計算其報酬,計算式:40000×1.5%=600。 ⒍附表編號6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230元【被害人蘇憶如之匯款 金額為82536元,多於被告實際提領之82000元,以被告實 際提領之款項計算其報酬,計算式:82000×1.5%=1230】 。
⒎附表編號7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349元【被害人李承峰之匯款 金額為89961元,計算式:89961×1.5%≒1349】。 ⒏附表編號8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710元【被害人蔡昔孟之匯款 金額為114665元,多於被告實際提領之114000元,以被告 實際提領之款項計算其報酬,計算式:114000×1.5%=1710 】。
⒐附表編號9部分之犯罪所得為444元【以被告實際提領之296 00元計算其報酬,計算式:29600×1.5%=444】。 ⒑附表編號10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499元【被害人王億富之匯 款金額為99999元,計算式:99999×1.5%≒1499】。 ⒒附表編號11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80元【以被告實際提領之12 000元計算其報酬,計算式:12000×1.5%=180】。 ⒓附表編號12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494元【以被告實際提領之9 9600元計算其報酬,計算式:99600×1.5%=1494】。 ⒔附表編號13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79元【被害人王億富之匯款 金額為11987元,計算式:11987×1.5%≒179】。 上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凱絜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均為108年) 匯入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均為108年)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新臺幣/ 元) 提款車手 主文 1 黃凱琦 拍賣購物詐財 3月25日 0時13分 29985 曾昭陽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 3月25日1時12分47秒 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竹東長春) 20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月25日 0時19分 29988 3月25日1時13分30秒 20000 3月25日 0時20分 29988 3月25日1時14分9秒 20000 3月25日1時20分6秒 新竹縣○○鎮○○路0段00號(統一-昌春) 20000 3月25日1時21分6秒 9000 3月25日 0時30分 30000 黃世瑋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月25日0時1分19秒 新竹縣○○鎮○○路000號(全家-關西正義) 20000 3月25日 0時32分 30000 3月25日0時2分12秒 20000 3月25日 0時35分 30000 3月25日0時3分20秒 20000 3月25日 0時36分 9000 3月25日0時4分7秒 20000 3月25日0時5分9秒 18000 3月25日2時22分18秒 20000 3月24日 22時49分 29985 謝易霖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3月24日23時49分30秒 新竹縣○○鎮○○路00號(關西郵局) 60000 3月24日 22時59分 29988 3月25日0時27分14秒 30000 3月25日 0時15分 29985 3月24日 22時40分 29985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3月24日23時35分05秒 新竹縣○○鎮○○路000○0號(統一-關西) 20000 3月25日 0時17分 29985 3月24日23時36分00秒 20000 3月24日 23時01分 29988 3月24日23時36分50秒 20000 3月25日0時41分43秒 新竹縣○○鎮○○路00號(關西郵局) 20000 3月25日0時43分56秒 10000 3月25日 0時8分 29985 黃世瑋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3月25日0時21分18秒 新竹縣○○鎮○○路000號(全家-關西正義) 20000 3月25日0時22分22秒 10000 3月24日 21時4分 49988 黃世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 3月24日 21時39分 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20000 3月24日 21時40分 20000 3月24日 21時41分 9000 3月24日 21時43分 29985 3月24日 22時08分 桃園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20000 3月24日 22時09分 10000 2 王子芸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3月29日 18時24分 29912 林凱妮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3月29日 18時31分 新竹市○○路000號(華南銀行竹科分行) 20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月29日 18時26分 3月29日 18時34分 新竹市○○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竹科分行) 20000 25700 3月29日 18時35分 15000 3 黃逸婷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3月29日 20時3分 29985 高孟潔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3月29日 20時8分 新竹市○○路000○000○000號(京城商銀東新竹分行) 20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月29日 20時9分 10000 4 劉貞妙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3月29日 20時19分 30000 蔡政諺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3月29日 20時30分 新竹市○○路000號(星展銀行東新竹分行) 20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月29日 20時25分 30000 3月29日 20時30分 20000 3月29日 20時31分 20000 5 黃悉雅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3月29日 21時27分、21 時42分 28985 、10985 蔡政諺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3月29日 21時28分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關新) 20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月29日 21時29分 9000 3月29日 21時43分 新竹市○○路00號(統一-藍海) 11000 6 蘇憶如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3月29日 22時6分 29912 蔡政諺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3月29日 22時13分 新竹市○○路000號(萊爾富-新竹虹鑫) 20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月29日 22時13分 27112 3月29日 22時14分 9000 3月29日 22時20分 新竹市○○路000○000○000號(京城商銀東新竹分行) 20000 3月29日 22時18分 25512 3月29日 22時21分 20000 3月29日 22時22分 13000 7 李承峰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3月29日 22時38分 29988 張庭維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3月29日 22時46分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新竹關新) 20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月29日 22時40分 29988 3月29日 22時47分 20000 3月29日 23時04分 29985 3月29日 22時48分 20000 3月29日 23時09分 新竹市○○路000號(星展銀行東新竹分行) 20000 3月29日 23時11分 10000 8 蔡昔孟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3月29日 22時33分 49999 高孟潔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3月29日 23時03分 新竹市○○路000○000○000號(京城商銀東新竹分行) 20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月29日 22時34分 36543 3月29日 23時04分 20000 3月29日 22時36分 28123 3月29日 23時05分 20000 3月29日 23時05分 20000 3月29日 23時06分 20000 3月29日 23時07分 14000 9 蕭鈺翰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4月13日 17時9分 29920 蔡孟起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4月13日 17時19分03秒 新竹市○○路000號(華南銀行竹科分行) 20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月13日 17時19分58秒 新竹市○○路000號(華南銀行竹科分行) 9600 4月13日 17時27分 (併案)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關新) 44000 (併案) 張泯桓(提領後交付許逢軒轉交) (併案) 4月13日 17時24分 (併案) 21985 (併案) 4月13日 17時31分 (併案) 新竹市○○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竹科分行) 1000 (併案) 10 王億富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4月13日 17時46分 99999 陳芸萱土地銀行(000000000000) 4月13日 17時57分 新竹市○○路000號1樓(臺灣企銀竹科分行) 20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月13日 17時58分 20000 4月13日 17時59分 20000 4月13日 18時00分 20000 4月13日 18時01分 20000 11 郭民元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4月13日 19時 12363 陳皓翔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4月13日 19時04分 新竹市○○路000號(萊爾富-新竹虹鑫) 12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月13日 18時34分 (併案) 29985 (併案) 4月13日 18時43分 (併案) 新竹市○○路0000000號(京城商銀東新竹分行) 20000 (併案) 張泯桓(提領後交付許逢軒轉交) (併案) 4月13日 18時41分 (併案) 26253 (併案) 4月13日 18時44分 (併案) 20000 (併案) 4月13日 18時44分 (併案) 16000 (併案) 12 陳智沛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4月13日 22時34分 99981 黃隆君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4月13日 22時52分 新竹市○○路00號(元大銀行東新竹分行) 20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月13日 22時52分 20000 4月13日 22時53分 20000 4月13日 22時53分 20000 4月13日 22時54分 19600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原起訴書附表二) 4月13日 22時36分 99983 黃隆君新光銀行(000000000000) 4月13日 22時4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科分行提款機 20000 張泯桓(提領後交付許逢軒轉交) 4月13日 22時57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竹科分行提款機 20000 4月13日 22時58分許 20000 4月13日 22時59分許 20000 4月13日 23時00分許 20000 13 嚴中君 解除錯誤交易設定 4月13日22時57分 11987 黃隆君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4月13日23時02分許 新竹市○○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竹科分行) 12000 許逢軒 許逢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一: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7735號、第7756號、第7881號、第13464號起訴書)(附件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8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