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延收字,110年度,124號
PCDA,110,延收,124,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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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延收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訴 訟 代理人 陳弘傑   
相  對  人
即 受 收容人 SUMARTINI  (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延長收容。
理 由
┌───────┬───────────────────────┐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110年5月5日起暫時收容,經本院110年度│
│ │續收字第730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續予收容 │
│ │期間屆滿(即110年7月3日)前5日聲請延長收容。 │
│ │ │
├───────┼───────────────────────┤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 │38條之4第2 項): │
│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
│ │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
├───────┼───────────────────────┤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
│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 害生命之虞。 │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具體有效之收容│
│ │替代處分用以擔保其日後執行強制出國處分之可能,│
│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證據清單 │經調本院110年度續收字第730號全卷核認無誤,並有│




│ │流程管控表、移民署發函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 │公函及辦理旅行文件名冊等。 │
├───────┼───────────────────────┤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 │
│ │之 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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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