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10年度,2號
PCDV,110,訴更一,2,2021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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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康瓊文 
被 上訴人 李春芳 
      洪龍昌 
      林坤賢 
      陳月英 
      陳安鷹 
      黃萱玉 
      黃裕承 
      劉家禎 
      吳淑卿 
      李維華 
      蔡佳蓉 
      黃騏雲 
      曾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0 年5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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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