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57號
PCDV,110,訴,1557,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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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林宛育 
被   告 楊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 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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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