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01號
PCDV,110,補,901,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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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葉建德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
被   告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22,000 元,折合新臺幣17,363
,13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0 年6 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
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27.915元計算,計算式:美金622,000
元×匯率27.915=新臺幣17,363,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64,8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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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