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葉建德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
被 告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22,000 元,折合新臺幣17,363
,13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0 年6 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
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27.915元計算,計算式:美金622,000
元×匯率27.915=新臺幣17,363,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64,8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