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85號
PCDV,110,補,885,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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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謝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全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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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