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68號
PCDV,110,補,868,202106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鼎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宗 
被   告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
  度司促字第1299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208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60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1/1頁


參考資料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屴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