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67號
PCDV,110,補,867,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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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順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子雲 


被   告 億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27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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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欣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