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甘國良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35 萬9,8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3,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