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50號
PCDV,110,補,850,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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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甘國良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35 萬9,8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3,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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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