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43號
PCDV,110,補,843,202106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許英一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蔡郁箴律師
被   告 李若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