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魏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4 萬元【計算
式:原告請求返還被告新北市○○區○○段○○○段00○00○0
○00○00○0 ○00地號土地面積共計18,6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900 元=16,74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9,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