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童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芝華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訴之聲明為
: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32724 號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強制執行卷宗查知
,該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並非兩造,是原告上開聲明顯然有誤
,且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應陳報兩造繫屬之
強制執行事件案號並更正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