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廖錦泰
原 告 廖玉琪
原 告 廖秀玲
被 告 趙美蘭
被 告 謝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6 月3 日以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具狀到
院為訴之變更追加,依據上開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所載聲明,原
告變更後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3,000 元(
計算式:52萬元+12萬元+5,000 元+4 萬8,000 元+1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