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83號
PCDV,110,簡,83,2021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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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語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福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依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1, 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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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