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375號
PCDV,110,監宣,375,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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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陳耀吉  



代 理 人 張明維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 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李耀慶為監護宣告,惟相 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0 年5 月18日業已死亡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戶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無 續行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第17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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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