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140號
PCDV,110,消債清,140,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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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李中強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及自行陳 報對聲請人有債權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及聲請人,合計 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人×10份×51元=4,0 8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 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另聲請人陳報是否有民間債權人 ,如有,應說明積欠之債務及理由為何?並請提出民間債權 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1 0 年3 月30日回溯2 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 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 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聲請人之現居 所是否為其戶籍地,若是,則應說明現居地房屋為何人所有 、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倘為租賃關係,則應提出租 賃契約書,及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若戶籍地非為住所地所



在,則應說明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並陳報現住房 屋為何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此,並應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 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說明「對於已陳報金額及時效是否消滅仍有疑慮, 並無承認債權」所指為何?及說明為何未將新加坡愛星國際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 權一併陳報?另請聲請人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包含於前述 新加坡愛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七、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更生前2 年』、『聲請更生後迄今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 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 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 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 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 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 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 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 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 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 如薪資單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 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 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 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 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 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之1 第3 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 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更生前 2 年及聲請更生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 陳報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 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 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 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 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 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 內頁等)證明。
八、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是否開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 ?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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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