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74號
PCDV,110,消債更,274,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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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呂紹瑋 

代 理 人 陳宇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6,88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為何,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8 年2 月23日起至110 年2 月23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三)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 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 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 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 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二)收入數額:
1、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2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2、聲請人自108 年2 月份迄今有無領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應 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三)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 ,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 製成表冊,並應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 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1、就聲請人主張分攤家用7,000 元之部分,應說明係與何人分 攤?分擔之比例為何?該費用之內容包含何種費用之支出? 並請提出支出該等家庭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2、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加油費用3,000 元之部分,應說明該 費用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保險費2,800 元、車貸8,015 元之部 分,說明有何支出該費用之必要性?並請提出支出該等費用 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應分擔周芯瑩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並提出周芯瑩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108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周芯瑩之扶養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
3、說明應受扶養人周芯瑩自108 年2 月起迄今是否領取老人年 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 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債權人清冊:
(一)聲請人均未載明各筆債務是否為有擔保或優先權,應予補正 ;並應記載有擔保權或優先權債務於其財產或其權利行使後 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含該債權之名稱、貨幣種類、 有無擔保權及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 權後之餘額、清償期)。
(二)聲請人積欠瑞寶網路科技債務部分,請陳報該債權人之正確 全稱為何?並應提出積欠瑞寶網路科技、普匯金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債務之證明文件(如借款契約等)。
七、債務人清冊:
(一)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 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二)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 ;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 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 後之餘額。
八、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三)提出聲請人之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 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強制執行案 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 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倘聲請人有遭法院強制執行 扣押薪資,應陳報自扣薪起迄今「每月」遭法院強制扣薪之 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執行



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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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