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謝宗諺
代 理 人 李靜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2 月7 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 年4 月8 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 1 )×10×43=1,72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880,433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 36歲(76年生),參諸其歷年勞工保險投保紀錄,核其並非 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 解決債務?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其收入來源為「臨時 工」,每月收入約2 萬元等語,請詳細說明其「臨時工」之 工作內容為何?另請依時間順序陳報最近五起,曾聘請聲請 人從事臨時工作之僱主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該次工作所 得(須註記聘僱之時點);又聲請人估算每月收入約2 萬元 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
四、聲請人係擔任何人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萬元之保 證人?聲請人是否已因擔任保證人,致遭債權人追償?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六、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電費1,500 元」、「瓦 斯費400 元」、「水費400 元」、「交通費400 元」、「行 動電話700 元」、「勞健保2,300 元」及「稅金4,000 元」 之繳費單、收據。
七、亞希興業有限公司於107 年發給營利所得1,611,072 元予聲 請人之原因為何?108 年未再有營利所得紀錄之原因為何? 又亞希興業有限公司係於何時解散?聲請人於五年內有無從 事營業活動?
八、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之保單及其價值。
九、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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