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吳榮宗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 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2+1)*43*10=1,29 0)。
二、提出聲請前五年內「太平洋水產行」之營業活動種類、內容 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太平洋水產行)之負責 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 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 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 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五、陳報有無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 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七、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八、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九、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 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 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並陳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價值 (即終止該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可領回之金額,請計算至 文到之日)。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 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 、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 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以列表方式將每 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