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23號
PCDV,110,消債更,123,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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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康靜怡 

代 理 人 李晉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1+1)×43×10=860 元】。二、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三、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收入數額:聲請前2 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二)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 年之伙食費、電費、瓦斯費、勞 健保費、電信費、孝親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就聲請人主張電費、瓦斯費及電信 費部分,應說明與共同居住之人如何分擔或不能分擔之該 等費用之正當理由及提出相關證明。




(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指 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陳鈺璇陳鈺蘋)應分擔之人數 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107 年至108 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聲請人聲請 前二年實際支出陳鈺璇陳鈺蘋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陳鈺璇陳鈺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7 至108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 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更生前二年間,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六、聲請人於聲請前5 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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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