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0年度,119號
PCDV,110,家暫,119,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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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暫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張瑜芳 

聲 請 人 張瑜庭 

共同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相 對 人 張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禁止聲請人、相對人於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543號監護宣告事件撤回或裁定確定前,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禁止聲請人、相對人於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543號監護宣告事件撤回或裁定確定前,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存款,每月合計超過新臺幣伍萬元部分,為提領、匯出、結清、動支或其他處分行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瑜芳張瑜庭係相對人張正宗之女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6日經醫師診斷患有失智症,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嗣於110年4月22日在天主教耕 莘醫院為生理檢查之智能評鑑,診斷為輕度失智程度。相對 人另因急性腦中風,經評估為長期照顧等級第4級,已達受 監護宣告之程度,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另因相對人上開失智之情形,相對人及其弟張正 明、聲請人2人、相對人之女張瑜真曾於109年12月4日召開 家庭會議,協議由張瑜芳保管相對人之身分證、台新銀行提 款卡;張瑜庭則協助管理相對人所有之銀行帳戶,惟張瑜庭 於110年4月20日發現相對人之身分證已申請補發,翌日亦發 現台新銀行之網路銀行帳戶之遭取消,經查詢發現相對人所 申辦之各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均已申請補發,惟相對人之 身分證、各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並無遺失,相對人亦未曾 向聲請人表示要取回,是相對人恐因其失智症之短期記憶障 礙而遭他誘騙,遺忘身分證及銀行存摺等物已由聲請人保管 而申請補發,為免相對人遭他人冒名盜用而損及其權益,或 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請求本院於相對人監護宣告事 件裁定確定或終結前,禁止聲請人及相對人為如聲請事項所



示之行為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 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 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 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 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 事由。」、「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 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 85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監護 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 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 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 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 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 處分,應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 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亦有所載。惟「暫時處分,非有 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 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 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 條、 第5 條規定甚明。是暫時處分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 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 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 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以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 告,現由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543號審理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就本院已受理之上開家事 非訟事件,聲請核發暫時處分,程序並無不合。(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患有失智症、急性腦中風,已向本院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2人之 身分證影本、臺北巿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 學辦理之診斷證明書、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生理檢查報告、 新北巿政府衛生局109年6月22日新北衛高字第1091069908號 函、109年12月4日家庭會議紀錄、聲請人協助相對人保管之 身分證及銀行存摺等物照片、新北巿中和戶政事務所110年5 月20日新北中戶字第1105746640號函等件為證,審酌相對人 目前身心狀況,是否仍有健全判斷能力處分資產,或有效授 權他人代為保管處置,易生疑義,尚須待本案監護宣告程序



進行鑑定判斷後,方可釋杜絕疑義,為適當避免後續兩造就 相對人之財產處分另起爭執,並顧及相對人目前之財產,係 為將來支付其本身照顧、醫療等費用所需,而相對人每月生 活費用需求約50,000元,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等情,本院經 綜合審酌認目前確有先行核發如主文第1、2項所示內容暫時 處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聲請人另聲請禁止其與相對人處分相對人所有「臺北巿士林 區福順段一小段381地號」之土地,並提出該土地之所有權 狀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佐。惟觀諸該土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所載,該筆土地已於108年4月30日信託登記予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目前登記 之所權人為中國信託銀行,而非相對人,是相對人對此筆已 信託登記之土地是否有全部處分權利,需視相對人與信託受 託人所簽訂信託契約之內容為何,始能得知。而聲請人並未 提出此筆土地之信託契約供本院審酌,是此筆土地是否確有 禁止處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本院無從得知,故聲請人就此 部分既未盡釋明之責,則其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 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一:
┌──┬───────────────┬───────┐
│編號│ 財產標示 │ 權利範圍 │
│ │ │ │
├──┼───────────────┼───────┤
│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00分 │
│ │(面積:58平方公尺) │之1 │
├──┼───────────────┼───────┤
│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00分 │
│ │(面積:92.61平方公尺) │之1 │




├──┼───────────────┼───────┤
│ 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公同共有400分 │
│ │地(面積:6.06平方公尺) │之1 │
├──┼───────────────┼───────┤
│ 4. │新北巿中和區中和段430地號土地 │29/4000 │
│ │(面積:104.14平方公尺) │ │
├──┼───────────────┼───────┤
│ 5. │新北巿中和區中和段431地號土地 │29/4000 │
│ │面積:279.17平方公尺) │ │
├──┼───────────────┼───────┤
│ 6. │新北巿中和區中和段432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00分 │
│ │面積:115.35平方公尺) │之22 │
├──┼───────────────┼───────┤
│ 7. │新北巿中和區中和段433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00分 │
│ │面積:116.50平方公尺) │之22 │
├──┼───────────────┼───────┤
│ 8. │新北巿中和區中和段1767建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 │(門牌號碼:新北巿中和區泰和街 │ │
│ │46巷5號) │ │
├──┼───────────────┼───────┤
│ 9. │新北巿中和區中和段1773建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 │(門牌號碼:新北巿中和區泰和街 │ │
│ │46巷11號《1-2樓》) │ │
├──┼───────────────┼───────┤
│ 10.│新北巿中和區中和段1754建號 │公同共有2分之1│
│ │(門牌號碼:新北巿中和區景平路 │ │
│ │634之15號) │ │
└──┴───────────────┴───────┘
附表二:
┌──┬────────────────────┬───┐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帳號 │戶名 │
├──┼────────────────────┼───┤
│ 1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平分行 │張正宗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張正宗
│ │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3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張正宗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張正宗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行張正宗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 │張正宗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泰和街郵局張正宗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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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泰和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