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85號
PCDV,110,司聲,185,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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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林瓊芬 
相 對 人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155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00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2106),准予變換為109 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或同額現金。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供擔保之提 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為擔 保假扣押,提供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 臺幣100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2106)為擔保物,並以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155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現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同面額之109 年度甲類 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或同額現金,核與本院前開假 扣押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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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