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544號
聲 請 人 彭阿琳
相 對 人 賴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全額
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 . 未滿十
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 .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
千元。c .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 . 一
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查本件聲請本票之金額
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合計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
聲請時僅繳納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尚應再繳納未繳之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全部聲請,特
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