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84號
PCDV,110,司拍,84,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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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淳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淳云拍賣抵押物,未據提出相關借 (匯)憑證,計算並釋明關係人源聯建設有限公司實際借款 金額,及目前實際之債權額,亦未釋明本件抵押物擔保之債 權數量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發文通知聲請人 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並於110 年4 月12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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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