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17號
PCDV,110,司拍,217,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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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非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相 對 人 謝淑芬 

關 係 人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 條之17亦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15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 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 1,618萬 9,146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 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建 字第402 號判決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合約書、存證信 函及送達回執等影本為證。本院於110 年5 月17日發文通知 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惟其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 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之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



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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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稱: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