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2號
PCDV,110,司執消債清,2,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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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諭即陳玉里即陳昱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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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諭即陳玉里即陳昱里經本院民事庭 於109年12月29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3號民事裁定自109 年12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院未發現本 件聲請人有任何清算財團財產,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 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 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 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於110年5月13日 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均無人 表示反對,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高 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 所附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證券餘額 查詢資料、聲請人所製作之資產表、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 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卷 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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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