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侯嘉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89,819 元,應繳裁判費11,79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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