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316號
PCDV,110,司促,19316,202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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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馮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馮嘉麟於民國105 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1月30日起至民國112 年01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6月07日止累計148,937 元正未給付,其中138,693 元為
  本金;8,858 元為利息;1,38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馮嘉麟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138693│     │6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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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