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158號
PCDV,110,司促,19158,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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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5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袁慶忠即袁村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壹仟捌佰零
  貳元,及其中陸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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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