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072號
PCDV,110,司促,19072,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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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7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敬翔即林敏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捌佰柒拾元
  ,及其中伍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叁仟捌佰零叁元,及其中肆萬柒
  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叁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零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壹
  拾柒萬叁仟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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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