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881號
PCDV,110,司促,18881,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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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王咏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
  27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緣相對人王咏斌於民國93年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0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
  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
  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
  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
  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
  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
  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上開借款相
  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整,及自民國094年11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
  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
  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
  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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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