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818號
PCDV,110,司促,18818,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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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胡黃秀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零伍拾捌元,暨
  自民國95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胡黃秀緣於民國93年07月1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
  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
  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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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