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77號
PCDV,110,司促,18677,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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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連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貳拾肆萬陸仟陸佰零玖元自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連志傑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5
  520036616207209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10年05月0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57,166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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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