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568號
PCDV,110,司促,18568,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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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 



債 務 人 金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金建興前於民國92年8月4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
  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後
  於94年2月6日經債務人同意申請調高額度為70,000元,借款
  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
  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
  %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
  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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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