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
債 務 人 金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金建興前於民國92年8月4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
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後
於94年2月6日經債務人同意申請調高額度為70,000元,借款
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
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
%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
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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