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551號
PCDV,110,司促,18551,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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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㈡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伍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
   年四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一十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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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