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㈡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伍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
年四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一十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