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415號
PCDV,110,司促,18415,2021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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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4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姚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44,139元自民國110 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姚志龍於民國108年05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
  147631623984109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10年05月1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3,744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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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