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413號
PCDV,110,司促,18413,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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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4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零伍拾肆元,暨
  自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
  之利息,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竹君於民國94年0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6年03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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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