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華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華琳於92年12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59,671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6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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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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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王華琳 │自民國95年07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22802元│ │05日起至民國 │ │ │
│ │ │ │104 年8 月31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之20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4 │ │ │
│ │ │ │年9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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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王華琳 │自民國110 年0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9845元 │ │4 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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