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980號
PCDV,110,司促,17980,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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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8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卓素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
  本金參萬柒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
  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
  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20017003140000001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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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